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9〕3号

2021-0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坚决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推动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和重点帮扶村加快发展,实现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产业增收项目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按规定在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在资金分配时对同时为少数民族村或革命老区村的重点帮扶村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三条  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由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扶贫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应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有关乡镇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和组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产业扶贫项目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镇(街道)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等经营主体,但应吸纳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参股,低收入农户增收总额(以相关的低收入农户1年的工资报酬、分红等为依据)应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较大比例,具体由各地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四)负责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
(五)从事来料加工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
第六条  扶持内容。扶持方向应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点用于以下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和现有竹、茶、果、油(油茶)、蜜、渔等特色产业低产基地改造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等购建,种植业、养殖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农业产业设施建设项目,以农户为主体的农家乐、民宿等休闲农业项目。鼓励各地采取“菜单式”产业扶贫项目,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直接增收。
(二)种植业、养殖业产品加工设备、储藏设施的购建。
(三)种植业、养殖业新品种的引进、培育、技术推广。
(四)种植业、养殖业产品的市场营销,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品牌培育等。
(五)重点帮扶村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改建、购建。
对重点帮扶村集体实施产业发展项目的融资贷款按照3%年率给予贴息。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每村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对低收入农户补贴标准按照本人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对来料加工经纪人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对来料加工经纪人在重点帮扶村设立加工点、扶贫车间等、吸纳本村一半以上有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就近就业的,可对场地租金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和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小型农村饮用水项目和相关配套项目、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以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国有贫困农(村)场支出方向)总额的30%。
第七条  县(市、区)自主、统筹按规定确定具体项目,鼓励将省补助资金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收益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的,相关扶持资金可视同到户扶持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扶贫重点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域产业发展情况,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建立产业发展项目库,提前明确项目入库条件,所有入库项目均需填报绩效目标,项目库纳入国家和省级扶贫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扶持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  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下放至乡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鼓励各地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以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途径,组织低收入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直接申报。县级扶贫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初审和实地核查,在申报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按规定公示审核结果,并将拟立项项目纳入扶贫项目库。其中补助对象为低收入农户个人的,允许不同内容的直补事项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纳入项目库。
收到省补助资金文件后60日内,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落实具体项目,同时将项目落实和资金安排情况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见附件)。项目立项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
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享受资金补助的,必须以经营主体提供的低收入农户参股证明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或书面承诺为依据。来料加工项目享受资金补助的,必须以来料加工经纪人提供的有低收入农户签名的加工费清单和银行代发工资清单为依据。县级扶贫部门要严格审核清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由县级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牵头组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初审,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复审汇总。
第十条  县级扶贫部门应在落实扶贫产业增收扶持具体项目的同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国家和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扶贫资金分配等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备。
各地应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按规定加快消化结转结余资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因项目计划确定时的实际情况已变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报项目计划原确定部门同意后,统筹用于扶贫开发领域。
第十二条  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34号)和扶贫领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年度自查内容包括精准扶贫主要做法与成效、项目实施的地点、内容、进度、成效等情况。项目年度实施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扶贫产业增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纳入扶贫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县(市、区)要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浙财农〔2018〕23号)和《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浙财农〔2018〕54号),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抄送有关市扶贫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4〕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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